房改房,即已售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其价格与购房人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购买价格常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这使得夫妻在离婚时在处理此类房屋时十分的棘手。专业婚姻律师从房改房的种类及分割原则两方面来阐述离婚时的房改房的分割。
房改房的种类
房改房有两种:一是以成本价购买,取得完全产权的房改房;二是以标准价购买,取得部分产权的房改房(有人称之为“小产权”)。
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础上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如购房的是已婚职工,无论以谁的名义登记,也无论原产权单位是男方单位、女方单位,或者是某一方的父母单位,该房改房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对于取得房改公房“小产权”、以标准价购房的情况,购房者只是取得部分产权,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
离婚时房改房分割的原则
第一,购房优惠政策夫妻均享原则。房改房不是单位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不属职工个人的财产,也不是包含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应是夫妻共有财产。
第二,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抚养子女方应给予照顾,条件基本相同时,应照顾女方。
第三,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原则。特别是部分产权房改房,单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具有优先回购权。
第四,房产分割的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变卖分割法,可将房改房以市场价出售再分割价款,二是竞价分割法,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公开相互竞价,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最高出价方所有,他方得到相应补偿价款的房屋分割方式。
特别指出,离婚当事人对房改房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房屋的市场实际价值对房屋作出评估,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购房款来确定房屋的价值,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该解释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形式进行分割。
夫妻离婚时处理房改房的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权益。以下是具体的处理方式和原则:
一、房改房的归属
婚前取得的房改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房改房是在婚前取得的,那么它属于取得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婚后取得的房改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如果房改房是在婚后取得的,无论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二、房改房的分割方式
协议分割: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协议来确定房改房的分割方式。这包括但不限于:一方获得房屋产权并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双方共同出售房屋并分割所得价款等。
协议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房屋的市场价值、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因素,以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三、其他注意事项
购房优惠政策夫妻均享原则:
在处理房改房时,应考虑到购房时夫妻双方是否均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如果双方均享受了优惠政策,则在分割时应予以适当考虑。
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
在分割房改房时,应特别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则分割时应考虑子女的居住和生活需要。
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原则:
在处理房改房时,还应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如果售房单位对房屋有特殊规定或限制条件,则应遵守相关规定和条件。
竞价分割法:
当事人也可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公开相互竞价的方式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最高出价方获得房屋产权,并给予他方相应补偿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