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起公安行政诉讼的情形

不能提起公安行政诉讼的情形
2025-04-04 03: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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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行政诉讼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其立案程序也是极其严格的,不是什么案件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几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为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详细请看下文。

1、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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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回答2:

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刑事拘留的7项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