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安置入户地的派出所申报户口:1、入户地《居民户口簿》,2、原户口注销地址发生变动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a、《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有效权证复印件(原件交验)或集体户口证明;b《(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c迁入60岁以上老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民警当面征得老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d原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除此之外,受理民警还需收取或审核《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区(县)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申报户口证明信》及《迁沪落户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