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关于罪刑法定的经典表述有何不同?

2024-11-30 13:37:4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nullum crimensine lege, nulla poena sine lege),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涵义的经典表述。我国刑法第3条将其概括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经典表述仅从消极方面阐述,我国的规定从消极和积极两方面共同阐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的思想。

回答2:

罪行法定,只是法律规定之说,他的不同在于各地法官的理解,文化不同、理解也就不同。

回答3:

大体上是换汤不换药而已,不需要拘泥于表述文字。

回答4: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第3条中只有后半段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而前半段与罪刑法定原则无关,前半段是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表述。 可以这么理解:前半段的否命题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依照法律定罪处罚”,否命题结合原命题看,也就是说这个命题出现的背景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是否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是不确定的”,所以这个表述就像是默认了”如果不添加这一条,那么即便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也可以不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的命题。
所以这个表述似乎在说,刑法的权威不是刑法说了算的,是来自于公权力的,因此理念上就跟”限制公权力“的罪刑法定原则大相径庭了。这样有损刑法的权威,所以我国刑法学家不喜欢第3条前半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