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所以被告父亲是律师同样也可以做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不存在回避的问题。
2.至于你所说的上海有什么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下位法是不能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所以民事诉讼法是最权威的依据。
补充答案:对,被告父亲可以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代理。
再详细点的解释就是,被告的父亲既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又是“律师”,不管他是以哪种身份出现,都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如果有其他是由需要回避的,对方当事人要向法院申请回避,但针对的是法官,依然不是被告的代理人。
你所引用的“2008年1月3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的规范指引”是约束北京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规范,而不是民事诉讼所指向的行为规范。他们所针对的主体不同。
当然可以
都可以的,你是律师都不懂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