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案中,合同成立——因为订单写明:“以上所有条款均需经我方最后确认,始生效力。”而加工厂接单后,曾向A公司提出因本厂技术力量的限制,只能生产出其中五种颜色,对此,A公司出具字条表示同意——即A公司已经有书面文字表示确认。所以,本案合同成立。 2、A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既然合同成立,那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加工厂并没有违约之处,而A公司随意需要合同,显然没有正当理由,属于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路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