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定损必须我方保险公司来办吗

2024-11-22 2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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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双方事故中,有一方付全责时,无责方的维修费用就要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样定损的标准也是按全责方保险公司的,所以无责方的定损就应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来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回答2:

在双方事故中,有一方付全责时,无责方的维修费用就要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样定损的标准也是按全责方保险公司的,所以无责方的定损就应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来定。

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确定损害程度和定价方案,习惯上称之为“定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被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第三者强制险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扩展资料: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回答3:

在双方事故中,有一方付全责时,无责方的维修费用就要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样定损的标准也是按全责方保险公司的,所以无责方的定损就应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来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回答4:

在双方事故中,有一方付全责时,无责方的维修费用就要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样定损的标准也是按全责方保险公司的,所以无责方的定损就应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来定。

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确定损害程度和定价方案,习惯上称之为“定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被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回答5:

首先告诉你,这样的案子很多,不是个例,请你放心,保险公司会替你承担大部分的费用和责任。
这起事故首先是你百分百责任,造成对方的物损和人伤,对方要求你赔偿就得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如果拿不出来证据那么很简单,不用搭理他,如果对方扬言要去法院解决,你也不必担心,我国法律规定:谁起诉 谁取证 。没有证据他怎么起诉你?对方只是想私了 问你要点钱而已 如果最后达成协议 你可以适当给与一些赔偿 我的建议2000元左右,这一点赔偿代表的是因事故造成对方的一些间接损失费用,这部分保险公司也是不承担的,所以你尽可以和他商量,如果还需要咨询请追问我,希望能够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