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0+(135000-120000)=215000
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所以吧,会计处理比税法处理金额要高的话就要调增应税所得,要是低的话就不调整了
企业账面计提的折旧小于税法规定的折旧额,按实际计提数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实际发放的工资大于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15000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该企业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5000=2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