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已经开庭了,就应该出判决书,但并不是开庭之后紧接着就能出判决书,中间有一个合议庭合议过程。但是既然已经开庭了,再说什么上诉状不是当事人本人签名,过了上诉期限,并以此为由将案件退回了区法院是没有道理的,区法院原审法官却说案件已经撤诉,但你们没有签字,这更是歪曲事实,不用怕,去找他们理论,法院是应该为老百姓伸张正义的,如果他们不讲理,就到检察院或纪检委、信访部门去反映,低一级的部门不管你的事,就到他的上级部门去反映。别怕,祝你成功!
法院开庭后,法官会在审限内出具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