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国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2025-04-03 17: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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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开具《增值税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需要材料如下:
  (1)对方丢失发票的书面说明,要写清楚丢失发票的经过;
  (2)所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3)到办税大厅领取空白表格《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列、盖公章;(4)当月报税资料。
  1、在丢失发票的次月初,销售方办理完毕报税手续后,才可将以上资料一起交到办税大厅报税窗口去,请税务人员办理。
  2、税务机关在证明单上签字盖章办理完毕后,你方将该证明单及相关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起转交购货方,对方即可据以认证、抵扣、进账了。

回答2:

  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复印几份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然后带公司章到国税局申请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见附件

  该证明单一式三联,销售方一联,销售方国税机关一联,给对方一联就可以了。


政策相关:

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回答3:

 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复印几份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然后带公司章到国税局申请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见附件
  该证明单一式三联,销售方一联,销售方国税机关一联,给对方一联就可以了。
政策相关:
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回答4:

已过一年了,不知还能不能开到,具体咨询一下专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