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们老师上课时的笔记:1、环境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2、环境法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3、环境法有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4、环境法已具备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体系、规模和地位;5、有自己独特的调整方法、机制。
判断一部法律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要看其有没有独立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对象.对于环境法而言,当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