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管理的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上职务,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包括顾问)以上职务的干部档案,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的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档案,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五年后,分别移交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档案馆长期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未列入中央管理的相当司局级职务的干部档案,由原工作单位保管五年后,分别移交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档案馆长期保存;
(三)其他干部的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
不是什么重点人物的档案,自然死亡后,个人档案全部销毁。
和有些重点记录相关的档案内容会被保存,其他无用档案内容就不会被重视,一般都会销毁无用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