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为工伤,如果不算工伤,公司就没有一点责任么

2025-03-25 1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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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是否为工伤主要看伤者职工的伤情是否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这是工伤认定的主要认定原则之一,其他认定标准参加《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16条。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公司是否存在责任主要看是否与公司提供的劳动环境、条件等等有关,比如,因为公司地面太滑,没有提醒注意造成劳动者受伤的,即便不能认定工伤,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情况建议伤者咨询专业人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回答2:

我认为你可以申请一下工伤试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做了修改。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我觉得你的情况比较符合第二项规定。
而且你的条件也不符合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以,你可以准备好材料,向当地的工伤认定部门,也就是你单位所在辖区的人社局申请工伤,反正不需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是比较倾向于劳动者也就是弱势群体的,有枣没枣打一杆子试试呗。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3:

严格按条例来不算工伤,不过这里单位的安全责任没尽到有安全责任,所以如果劳动部门想给你认也不是不可以。以前有个案例是职工到锅炉房打开水水管坏了被烫伤被认了工伤。但如果你在外地人生地不熟,那可能会难办。你可以找找劳动部门、司法局、律师啥的咨询咨询,当然其实最简便现实的方法还是应该直接跟单位沟通,这个应该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回答4:

根据劳动法来讲,这个确实不能算作工伤,但是应该算作雇主责任,你可以去当地劳动局申诉。应该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