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的录音带只要不违反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要求,就可以作为证据。最高法院作出上述规定后,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就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和最高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中》,均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68条的规定,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解释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了新的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不管你采取何种方式录音,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最高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解释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例如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或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例如擅自安装窃听器窃听,其他证据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这个内容是参考“找法网”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70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偷录的录音带,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未经对方同意录音,但没有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或采用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偷录设备安装到他人住所)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取得的录音证据不视为违法。
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偷录的录音带只要不违反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要求,就可以作为证据。最高法院作出上述规定后,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就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和最高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中》,均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68条的规定,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解释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了新的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不管你采取何种方式录音,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最高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解释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例如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或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例如擅自安装窃听器窃听,其他证据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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