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商场做促销七年,是经销商请的我没签劳动合同,现在老板不干了,我能要求赔偿吗?

2025-02-16 23: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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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是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经销商,则存在了劳动关系,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以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是不具备用人单位格资则属于雇佣关系,解除合同关系时没有经济补偿金。

回答2:

  如果经销商继续同意劳动者到其它商场做促销,则没有经济补偿;如果经销商因商场停业的原因辞退做促销的劳动者,劳动者可以找经销商要求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工作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3:

经销商终止经营的,可以要求雇佣你的经销商支付工作年限补偿
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
和经销商无法协商补偿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卡、有你名字单位公章的文件(可以让经销商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

回答4:

这个应该赔偿不了,合同是法律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