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再加60天,产妇都将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