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女职工生育假期规定

2025-04-14 17: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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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山东省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再加60天,产妇都将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