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性质,可以由民事行为人自行约定,但是,约定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定金在主合同履行完毕后可以要求返还,也可以充抵主合同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并不是法律名词概念,不具备明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实践中,订金通常是作为预付款的性质出现的,并不产生等同于定金的惩罚性效果。因此,通常是当双方计划订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会要求退还订金。且此类情况下仍需考虑是由于哪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一方依法依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提前支付订金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一方退还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