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也不让职工上班,也不发工资。算不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4-11-08 05: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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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种情况不应当视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

回答2:

法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 劳动关系是行使权利义务基础。
法定: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主体资格是用人单位组织,用人单位组织作出的决定必然是书面形式(公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或协商一致文本。
企业作为管理方,有安排被管理方不上班权利,也有作出解除决定权利,既然未作出解除法律关系情况下,作为被管理方不得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未解除法律关系情况下,劳动者仍是被管理方, 管理方具有经营自主权,不安排被管理方工作但不排除支付工资义务。
当发生不安排工作问题时,要取证,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拒不提供的,表明未解除,劳动者要服从管理方安排,要求管理方安排工作 取证。
企业拒不解除劳动关系,又不让员工工作,还不提供离职证明也无法从新业。 工资是根据法律关系支付,劳动关系具有有存续性 以前安排过工作一直存续 企业作为管理方应当通知上班 拒不让员工上班 ,作为用人单位未解雇辞退,企业安排劳动者有报酬劳动,劳动者作为企业设人员,企业未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又未通知离职也就不存在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就离开单位的情形。用人单位作为管理方、组织方,始终处于主动地位,用人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工资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及劳动者家人口粮生存权益,还关系到国家工资税、社会保险费等公共利益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并保障事业公职人员工资支出等问题。

有劳动关系应当安排支付工资。

回答3:

这种情况不应当视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回答4:

  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首先可以带着相关资料:劳动合同,入职表,考勤表等去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满意的话,在请律师诉讼。不管谁说,都得按照劳动法执行,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得相信法律。

回答5:

如果你没有违反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话,单位这么做是违反劳动法行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补发所欠你的工资。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劳动合同约定日期除外)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否则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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