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民政厅的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省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全省革命老区建设相关工作。
(四)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五)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六)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七)拟订全省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和管理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八)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主管慈善工作。
(十)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监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安置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扩展资料: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民政厅-省民政厅职能
负责处理社会上的突发灾难,贫困帮助,社会救济等民政事业的政府部门
1、民政厅,主要职责是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民政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四)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和全省评残工作,制定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待转运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各地军供站、复退军人接待站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开展国际减灾活动。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工作。(九)主管社区建设工作,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建设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
(十)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办理涉外涉台婚姻登记和涉外儿童收养登记。
(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全省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二)负责勘界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殡葬管理,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省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省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七)负责全省民政事业的计划 、财务、统计和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民政事业费和各种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十八)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