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接受培训前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就服务期和违约赔偿问题做出了约定,你现在违约辞职,单位有权要求你根据协议的约定赔偿相应的费用。 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这里的培训费用是指单位有支付凭证的、与培训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如培训期间的车旅费、住宿费、培训课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果你对单位出资金额有异议,在申请仲裁时,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关于培训费赔偿的具体支付办法,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需要明确的是,公司是否为培训支付了这样价位的培训费,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就属于无效约定。如果有,则应该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来计算,公司应证明培训费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