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系费用分摊问题:相关人员可以与集团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像很多集团的副总都兼有子公司的总经理一样,关于社保问题,这个是很好解释的,如果不好解释,可以对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况作个备案,另外叫员工写一份弃保协议,内容是已经由其他公司代购社保,这种情况人社局是允许的,这样的话员工报销的费用就可以税前列支了。关于费用的配比问题,金额较大的,有很明显的配比原则的,应该明显的分开列支,如果一些小额的不明显的,像一些差旅费之类的,确实不好分,实际操作中是没有多大问题的。因为税务局也不可能区分一笔较小的费用到底属于哪个公司(发票有抬头的除外)。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应该区分一下B公司与A公司是不是在同县市,如果是在同县市,可以按固定资产账面所属的公司计提折旧,前提是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发票注明的公司要正确,这样在相关的要件上是齐全的,不再需要把资产转入B公司了。如果是两个公司不在同一县市,建议你做固定资产旧货的平价交易处理,这样也不存在税负问题。
三、关于资金往来的业务,按目前国税相关规定,建议你收取利息并交纳相关营业税金。大实际操作中像你这样的情况不收利息也可以,但有存在税务机关核定补税的风险。这种业务从理论上来说必须是收取利息,但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企业不收利息,税务机关认可的,这种东西很难一概而论。建议你企业结合税收负担、税务风险、当地税务关系等情况综合考虑!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你的困惑,我在10年前就遇到过。
这完全是领导作怪,拍脑袋想出来,制造的麻烦,他不知道财务人员的工作有多难。
既然都分不开,关系理不顺,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
为什么要搞出两个来,合起来不就什么事都没有了。
这种核算形式,不是与税务关系好坏,就能搞定的。
税务上三种说法,已经很清楚了。
不查,也就过了。一查,都是问题。
要彻底解决问题,要就分开,相互开票结算;要就合并,一个锅里捣。再没有第三条路可走。
领导也要考虑会计的难处,考虑税务的难处。
给会计添麻烦,也就算了。谁叫你拿他的工资,不听他的指挥,还行!
特别是不要给税务添麻烦,叫人家有多为难,怎么帮你?!
总不能让他们捧着金饭碗,来替你背黑锅?
这些领导独霸一方,总以为自己什么都能搞定,
一会儿这样,一会儿那样,不是为了变戏法出政绩,就是另有所图。
但是国家比你还大,国家有国家的法律规定,绕不过去的。
怎么会让他们一相情愿的,想分就分。想合就合?
违反市场规律办事,早晚要出事的。
等着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