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离婚起诉败诉一年再次起诉判胜诉的依据

2024-12-03 04:23:5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错误,不会有依据的。

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 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的离婚唯一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多次起诉离婚可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否离婚要经过法定程序.一般分居二年以上应认定感情破裂,这样法院会判决离婚。

回答2:

律师说的不准确,不是一年,是6个月,是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相同事由提起诉讼,必须相隔6个月,
第一次离婚法院基本上都不会判离,而第2次判离的可能性就很大了,没具体法律,只是实践惯例
一般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我一般都告诉他准备6个月后再告

回答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回答4:

有证据证明二人分居时间达一年,即证明夫妻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依据此事实,法院可依法判离.

回答5:

该律师的说法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2月13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所以说从2006年3月收到判决文书之日起,只要分居超过一年,即到2007年3月,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