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况: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4、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
他不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货物、服务,可以不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