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等级、金额和比例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
名称
金额
评选名额
国家奖学金
8000元
由学校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名称
金额
评选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
由学校分配
第八条 博雅奖学金
等级
金额
评选比例
备注
博雅金桂(一等)
5000元
1%
不下放到年级
博雅银桂(二等)
3000元
2%
不下放到年级
博雅丹桂(三等)
2000元
16%
下放到年级
第九条 树人奖学金
等级
金额
评选比例
备注
树人金桂(一等)
2000元
0.5%
不下放到年级
树人银桂(二等)
1000元
1%
不下放到年级
树人丹桂(三等)
500元
6%
下放到年级
第十条 社会奖学金
名称
类型和金额
评选名额
社会奖学金
以每年学校公布情况为准
由学校分配
第十一条 奖学金的评定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个学生每年获得的奖助学金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一次性获得奖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申报资格
(一)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从入学第二年起均有权申请;
(二)评奖当年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有一门及以上必修课(公必或专必)或两门及以上非主干课程(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有重修记录者;
2.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六节以上者;
3. 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当年度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成绩和综合排名名列前茅;
(五)按规定修完学年素质拓展学分,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可申报;
(六)当学年度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按规定修完学年素质拓展学分;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者可申报;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免费师范专业学生不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七)当学年度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
第十五条 博雅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纪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按规定修完当年素质拓展学分;
(五)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良好;
(六)当学年度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
第十六条 树人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纪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按规定修完当年素质拓展学分;
(五)当学年度被评为院级及以上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第十七条 社会类奖学金评定条件
面向全校或我院的社会奖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或我院依据各奖学金章程进行评选,并与以上各类奖学金统筹评定。
第五章 评定时间和程序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博雅奖学金和树人奖学金一年评定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9月-11月。社会类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时间以学校资助中心公布或我院的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评定程序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不少于11人),成员由分管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各年级(或班级)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
(一)学校(学院)发布评审信息,学生通过信息系统自愿申报;
(二)年级(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在民主评议基础上进行初评,将评审结果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
(三)学院审核后公示,并提交校学生资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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