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现行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 满 1千伏1-10 千伏35-110 千伏以下110 千伏220 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一档1-1500.44630.4643 二档151-4000.4663 三档401及以上0.5663 合表用户0.4643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单一制0.61120.59620.5812 三、商业用电单一制0.87080.8558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平单一制0.66580.65080.63580.62080.6058 峰单一制0.98630.96380.94130.91880.8963 谷单一制0.34530.33780.33030.32280.3153 五、大工业用电平 0.53580.52080.50580.49083020峰 0.79130.76880.74630.72383020谷 0.28030.27280.26530.25783020其中:化肥生产用电平 0.23980.2148 2216峰 0.35480.3173 2216谷 0.12480.1123 2216六、农业生产用电0.20.1960.19 七、趸售用电平 0.443 峰 0.5282 谷 0.3578 注:1、文件依据:闽价电[2006]27号、闽价电[2006]18号、闽价[2005]商368号、发改价格[2005]665号、发改办价格[2005]1059号、闽价[2005]商202号、闽价电[2004]25号文.2、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3、除农业、化肥生产用电及趸售电量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8分;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0分;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4、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83分,其他各类用电每千瓦时0.88分。5、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为: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1分,趸售用电每千瓦时0.12分。6、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按表列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0分执行(即种植业电价)。7、根据闽价电[2004]25号文精神:两部制电价的实施范围暂限定在大工业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非居民照明用户、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和商业用户暂执行本电价表中的对应电价类别的单一制目录电价,这些用户的两部制电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8、电价执行范围:省电网莆田直供营业区(莆田市四个行政区)。9、本电价表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0、每日高峰、平段、低谷3个时段具体时间为:高峰时段:8:30~11:30;14:30~17:30;19:00~21: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平时段:7:00~8:30;11:30~14:30;17:30~19:00;21:00~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