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以后,设计变更之后可否继续由原中标单位承包,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2024-11-08 09: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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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多出的辅道,可以向甲方要这部分费用的。按正常的程序,你先提交报价,甲方会与你议价,可以按双方接受的价格执行。如果双方对价格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让业主单独就些增加的辅道进行招标,你也可以参加投标。在此情况下,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业主比较容易接受,当然,由于你有已有基础合同优势(比新进入的商家,人力、配套、关系等成本相对会低些)。
最关键的一点,不能让他们借此事件,把原来已签定的合同推翻!

回答2: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