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工伤已经一年了还可以评残吗?有时间限制吗?

2024-11-07 13: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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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工伤评残没有详细的规定时限。《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要求伤情稳定可以评残,再就没有具体规定,一般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就是说过了12个月应该评残。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需延长的,停工留薪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如果经过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那么1年后可以鉴定。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规定钢板取出后才可做鉴定等级。有的地方干脆是什么时候来申请鉴定都可。因此,你可以去申请鉴定。具体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中心)什么态度。

一、不能进行评残了,你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已经过了鉴定的期限一年之内,除非你有特殊情况或者能证明这期间一直在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一直在通过司法途径在解决;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回答2: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