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指导机关
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及其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职责和任务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领导成员即其他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其班子由五至九人组成;分别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根�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由上级政府规定和拨付。产生原则,通过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由居民、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推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居委会成员有以下:
书记:主管党政
主任:主管居委会日常工作
计生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社保协管员:负责社会保障和退休工人的管理
低保协管员:负责低保的审核和发放
卫生员:负责社区卫生
治安员:负责社区安全
书记最大,还有主任,有办事员
党支部书记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其班子由五至九人组成;分别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居民组织,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由上级政府规定和拨付。产生原则,通过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由居民、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推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