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⒉做好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接待工作。
⒊为本镇6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优待证。
⒋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认真做好我镇的殡改工作。
⒌做好本镇残疾人员的康复、扶贫工作,帮助广大残疾人脱贫致富。
(一)贯彻落实上级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制订乡民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掌握灾情、核查灾情,筹措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乡直各单位经常性捐赠款物;搞好救灾款物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
(三)负责我乡社会救济工作,制定社会困难户等符合社会救济条件人员的定期救济、及其他特殊救灾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实施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按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负责全乡优抚、双拥和烈士慰问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对各种优抚对象及国家伤残机关工作人员抚恤优待政策和标准。
(五)负责全乡退伍军人、参战士兵、伤残军人和军队复员干部优待金的发放,及时掌握家庭生活情况,为生活困难的办理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低保救助。
(六)制定民政办、福利院服务发展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为空巢老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提供服务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老龄工作的有关政策,加强对老龄工作的管理,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为六十、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办理老年证。
(八)负责婚姻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办事。
(九)具体业务接受县民政局的领导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