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农田采取以下保护措施:凡是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如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该区内土地的,必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开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申报设立开发区时,必须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除依法缴纳税费外,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或者补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废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1年以内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者继续耕种或者由建设单位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应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个人承包耕地弃耕抛荒的,收回承包经营权。 (3)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定界、编制、批准和规划: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条例》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1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县市规划、村镇建设相协调。
视具体情节,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包括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