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合理的,即在劳动合同中就有关事项有约定,且损失巨大需要赔偿损失。
也可能是违法的,一是合同中没有约定,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处罚权”要求员工承担的赔偿的比例过高,员工承担经济损失一般不超过本人工资总额的20%。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罚款】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