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四、辩论对抗性原则。
五、处分原则。
六、支持起诉原则。
七、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在主体、权利、自由等民法理念的基础上,处分原则成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处分原则没有具体的界限。纵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处分原则,可以发现,它们无不围绕“处分权”这一范畴而展开。处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享有处分权的主体
处分权的主体即为在民事诉讼中实际享有处分权的人。⑧ 但并非所有的民事诉讼参与人都享有处分权。由于处分权的行使,会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有关诉讼主体的切身权益,故享有处分权的人必须与该诉讼结果存在较为密切的利益关系。通常认为,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能享有处分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利。法定代理人,处于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他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利。⑨
(二) 处分权的客体
处分权的客体是针对主体而言的,即是当事人处分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我们可以将处分权的客体分为三类:实体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资料。实体权利是指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诉讼权利是指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如,和解、撤诉等;诉讼资料是指具体事实主张和证据资料。处分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对上述三种客体的处分来实现。
(三) 处分权的内容
处分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方式,这当然离不开处分权的客体。换言之,它是指当事人如何对实体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资料进行处分。按照诉讼程序的先后,我们大概可以把处分权的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1、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民事纠纷时,是否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3、是否提起上诉,由当事人在上诉期间自己作决定。
4、执行程序是否开始,由当事人决定。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为:1、调解原则;2、辩论原则;3、处分原则;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教材上有啊,好象10个原则哦,去翻书啊,晕.这种问题也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