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否决权是指在投票选举或表决中,只要有一张反对票,该候选人或者被表决的内容就会被否定。这种一票否决机制又称为一票否决权。掌握有一票否决权的人或者团体组织都是身处要职、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拥有一票否决权又是身份和权力的象征。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又被称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否决权或者一票否决权,是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各自拥有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草案的否决权 ,即使该决议获大部分成员国支持,常任理事国仍然可以使任何安理会的决议无效。
扩展资料:
历史
1944年的联合国成立会议上,通过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国、法国应当成为常任理事国。
当时法国已战败,被纳粹德国占领,但其国际联盟常任理事国地位、殖民力量和参与盟军活动的自由法国使法国与其余四国享有同等地位,而且当时英国积极为法国争取联合国的常任理事资格,用以对抗苏联。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取代退出联合国的“中华民国”政府的中国代表权,继承其所有权力。
1991年12月27日,俄罗斯在联合国取代苏联,继承其所有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一票否决权
安理会有五个常任理事国:中\俄\美\英\法章程规定,安理会要通过什么决议,必须五个常任理事国一致通过,只要有一个国家不同意,就是行驶一票否决权,这个决议草案就不能通过!望采纳
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是一种少数可以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利。所谓的否决权指的是,联合国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需要安理会15个成员国中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其中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赞成方可通过。这样每个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内就享有一票否决权。否决权制度之后的构思是,大国必须对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担负主要责任,但是实际上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大国特权。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权利:“大国一致原则”与“五常”的否决权。在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即“大国一致”原则)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否决权”实质上是一种少数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利。因此,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一种“受限制的多数表决权”。 在这种制度下,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对某一决定投反对票,即使安理会其他所有14个理事国都投赞成票,该项决议也不能通过。但是,另一方面,某项得到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决定,如果有7个非常任理事国反对或弃权,因而不能获得9票的多数时,该项决定同样也不能通过。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非常任理事国的“集体否决权”。 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只要一个不同意就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