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统一在国税缴纳

2025-04-13 08:16:21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1、非居民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首先要看中国与相关国家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协定的效力大于国内法;    2、一般协定均有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来华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不构成机构场所的(通常是指任意连续12个月内来华服务时间不达到183天,也有个别国家例外),免征企业所得税。构成机构场所则征税。    3、非居民企业派员来华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对应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8条的规定,可由中方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接受劳务的中方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5、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6、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清楚的看到,按照“构成机构场所”相关规定征税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提供劳务收入,应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7、扣缴义务人在国税没有做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在技术上也完全可以操作,可以把企业当做临时纳税户处理,不需要做税务登记,按无证户直接开具完税凭证,不需进征管系统操作。最少我们这里是可以的。最好先跟当地税务机关汇报沟通下!!其实只要把应收的税收上来就好了,就可以给对方开具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