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得到赔偿金,我单位就在市区,后搬到很远的效区,同样有班车,公交车但很不方便,最后因工厂搬迁提出离职,6年工龄得二万多元
可以要求补偿。如果不给补偿 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听说是可以的。可以以此为理由离职。然后单位给补偿金。因为是对方在合同上先违约变更地址了。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企业搬迁,劳动者是否可以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劳动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企业发生了搬迁并不必然能够得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结论。这还取决于企业搬迁后,用人单位为确保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采取了什么样的应对措施,如果用人单位采取了类似于缩短工作时间、提供交通补贴或工作班车等措施,能够确保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一般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已经提供了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劳动条件。
二、对于企业搬迁是否必须要给员工以补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1、明显跨行政区域的搬迁导致员工离职,一般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尽管劳动者不能直接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出现企业搬迁明显跨出了行政区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协商一致,劳动者拒绝前往新址上班并以此为由要求离职,或用人单位对该种情形之员工做违纪旷工处理的,可认为用人单位未尽到诚信磋商义务,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为衡平企业自主经营权之考量,该等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当属于合法解除,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
目前,有关地区也已就此形成了规范性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第85条“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东中法[2009]95号第9条:用人单位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向东莞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2、用人单位提供配套措不影响原劳动合同履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发生搬迁,客观上可能会造成劳动者在途时间延长、照顾家庭不便等情形,该等情形是否会导致不能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或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仍取决于企业对此的应对措施。
结合本市相关案例的处理情况,可以综合出目前上海法院系统和劳动仲裁系统对此类案件处理的基本思路:
(1)企业在市中心区内搬迁,不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劳动合同可以正常履行,则企业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不必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企业从中心区搬到郊区,或从郊区搬到郊区,凡是明确安置方案(如安排班车、发放交通费、推迟到岗时间等)的,也不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员工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企业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必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搬迁,但未向员工明确安置方案的,可以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如前所述,企业搬迁若超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上述的第(1)、(2)种情形中,劳动者因此单方离职或因不服从企业安排而被认定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则相应经济补偿金诉请等可能将无法获得支持;上述第(3)、(4)种情形中,如果劳动者因此提出离职或被单位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则相应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将可能获得支持。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旦发生企业拟搬迁等情形,根据情况及时向劳动者作出通报,听取职工意见并尽快制定相对应的配套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发放交通补贴或提供工作班车等),才能在搬迁过程中尽可能避免出现群体性的劳资对抗事件,确保搬迁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因此,你的情况主要看两方面:第一,公司是否是跨行政区搬迁;第二,搬迁后有无明确安置方案。关于职场上的更多问题,可以关注一下周瑜都督微信公众号,有不少有价值的内容。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