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不履行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2024-11-27 16: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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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②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已经签订合同,则双方受《合同法》的约束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专业词典”和“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