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告,可以不去应诉,可以由委托人去应诉,公民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告经法院传呼而不到庭的,分两种情况:
1、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延期审理。
2、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另外,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对其实行拘传。
被告拒不到庭,实际上是放弃了自己的答辩权,对原告反而有利。对被告本身并没有什么好处。因为,如果必须她到庭的,法院会强制她到庭,如果不是必须她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判决结果可能对她不利。另外,也不可能借此拖时间,每个案件都有审限的,二审案件的审限一般为三个月。
公民有离婚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即使对方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仍旧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如果对方不告而别,经过一段时间仍杳无音信,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至于是否判决离婚,法院主要是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另外,本案所涉及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在离婚案件中能否适用一般民事案件中的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程序。公告程序就是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遇到无法直接传唤、送达、宣判的情形时,以一种法律允许的公开方式,将一定的法律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广而告之,并同时声明期满后的法律后果,督促被公告人及时出现,直接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被公告人未如期出现时,推定被公告人应当知晓公告的内容,系放弃自己的权利或认可声明的法律后果,最终确认公告的法律事项发生法律效力,产生已声明过的法律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该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民事诉讼的两大主题“公正与效率”有着积极的作用。
原则上讲,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案件必须当事人亲自到场,任何人不得代替,对离婚案件的审理不得缺席判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在法院开庭时缺席,甚至如本案一样下落不明。虽然婚姻法规定下落不明两年以上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再离婚,但是两年以内的情况却无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守在家中的一方心灰意冷,如果完全按照当事人必须到场的原则,不适用缺席判决的程序,对提起诉讼一方的权利必然是一种损害。
可以的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