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何为窃电?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窃电行为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等。
至于窃电量如何确定,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窃电如何处理呢?《电力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确认用户有窃电行为,用户无异议的,用电检查人员可以向窃电用户开具窃电通知书。窃电用户应当按照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用电违约费用;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应补交电费的3倍收取用电违约费用。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