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如离婚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2024-11-22 15: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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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房产分配方法,因房子的购买方式的不同,分配方法也不同: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若房子是一方当事人婚前全款购得,婚后添加另一方名字,视为赠与登记双方名字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分配的方法与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回答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合你所述是事实,如果离婚时双方对该财产处理达不成一致,法院很可能为判决房子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只是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及按照还款本金占总房款的比列补偿房屋增值部分.

一直以来, 我们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自己协商好了要离婚,按照他们各自协商好的财产进行分配,夫妻双方都没有什么意见之后,直接去办理离婚手续就可以。

那如果是其中有一方不愿意签字,那就要向法院去起诉。法院就会根据相关规定的分配方法帮他们判决。

那如果是在结婚之前男方自己买的这些东西,在离婚时要朝廷财产分配,就全部都属于男方,没有女方的份,另外,婚前你出的部分首付,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由男方偿还。

扩展资料:

婚前财产,是一个法律名词。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前财产

回答3:

婚前买房,婚后追加女方名字当然属于共同财产,这个只要带着他们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去办理就可以,实际上就是追加一个共有人,发给女方一个共有权证,好像几百元
如果离婚的话,因为已经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有贷款的话先偿清贷款,然后才能进行分割
不过有一点,那就是男方是否愿意,因为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像这种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即使不追加一方为共有人,房屋也照样为部分共同所有,而且离婚之后产权人也不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即使离婚,房子也是男方的。但是如果追加了女方为共有人,那么最后分割的时候就不一定归男方了。
统一回复:没想到我一个6年前的回答居然能引出这么多的评论,无法一一回复,我就在这里统一说了。首先,那些说新婚姻法的,麻烦你们自己百度一下,中国什么时候出台过新婚姻法,最近一次的司法解释三是2011年公布的。有些人所谓的新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买房属于个人财产确实不假,但这个不是新规定,而是一直以来就有的,而且按照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有权处分自己的房屋的,包括出租、出售、抵押、赠与等,男方在房本上加上女方的名字,视作他讲一半的产权赠与给女方(当然这必须是在还清贷款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是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只要完成赠与,房子就不再属于男方个人所有。这就好比你买了一套商品房,过了两年之后你把它卖给其他人了,你能拿着当时买房的发票,合同说房子还是你的么?很明显不能,因为房子卖掉之后,原来的法律关系就自动解除了,具体到这个案例也是一样。就算不考虑这些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出于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这房子也不可能再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加名字又有什么意义,难道说加名字是为了共同还贷么?那个银行根本不允许,而且司法解释三也说的很明确,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有。

回答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合你所述是事实,如果离婚时双方对该财产处理达不成一致,法院很可能为判决房子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只是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及按照还款本金占总房款的比列补偿房屋增值部分,算下来的话增值部分可能获得的补偿比列可能很低。另外,婚前你出的部分首付,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由男方偿还。

回答5:

如果不加名,婚后还贷部分无论是谁交的,都算夫妻共有,婚后房产升值部分也算共有,以后离婚分割,产权会判归登记所有人(同时因房产而产生的债务也是),但是必须对另一进行经济补偿(婚后还贷部分和升值部分)。

如果加名,房产证没有注明份额的,一般均分。加名属夫妻析产,不需缴个税,也不算交易。费用不会很高的,不过因为是抵押贷款的,加名必须经过银行同意(增加你为共同还贷人),或者还清贷款解除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