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录像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2025-04-14 00: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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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能的,朋友。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定义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MP3、MP4以及其他载体等所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及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进入诉讼证据领域中的一种新的证据种类。由于它是通过图像、音响等科技手段来重现案件事实,因而能较准确地反映案件案件当时只是情况,一般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可靠性、证明力强。

  视听资料特点

  1、视听资料是以图像、音响和电脑储存的资料信息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高度的科学技术性。

  2、视听资料能动态的反映一定的法律事实。

  3、视听资料富于直感性,它能更直观、更真实地再现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过程,保真度较高。可靠性较大。

  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视听资料的分类

  1、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2、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回答2:

完全可以做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视频、影像资料都可以做为证据,而且监控录像能真实的记录案件发生时的情况,可信性比较强,但要注意提供监控录像的来源,且不能删减。

回答3:

  可以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回答4:

可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回答5:

你只有法院的监控录像证据是不足的,因为你不能证明对方是用欺骗的手段还是你心甘情愿的把钱交付给对方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你更应该拿出别的证据,否则,表说打官司,法院都一太可能立案.
如果报警的话,你可以反映监控录像给法院看一下,骗子不会只骗你一个人的,如果发现类似的骗局及骗子外貌相似,警方会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