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
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
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照此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20%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终要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自前各省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同,且在不断调整。如:上海按照单位22%、个人8%的比例缴纳,北京按照单位20%、个人8%的比例缴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7.职工的个人账户是如何建立的?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本人个人账户的建立是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为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对绝大多数职工来说,他们的工作单位就是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同时也就是工资发放单位,因此,大多数职工的个个账户都是由他们的工作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但也存在“些特例的情况,比如,某职工1997年在北京市A单位工作,由A单位为其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了养老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由于某些原因,该职工于1997年5月调到江苏省南京市B单位工作,而其档案关系仍留在A单位,但其工资发放单位转为B单位。那么,该职工1997年5月之后的养老保险关系仍留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其工资收入情况由B单位按月提供给A单位,仍由A单位继续为该职工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保,其个人账户同样留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增额生息。28.个人账户建立时的储存额是如何确定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改革的基础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不同地区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有早有晚。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个人账户建立时的储存额可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账。而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其职工个人账户建立时储存额的确定,1997年 12月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具体规定:“1998年 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从 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账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 1996年、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 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29.个人账户的缴费中,职工个人要负担多少,企业要缴纳多少?根据 1997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要求,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在这11%中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即职工个人须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4%缴费,而企业缴纳部分负责补齐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即企业负责缴纳11%中的7%。从1998年起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1%,因此企业划转即缴纳部分相应减少1%,最终达到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缴费所占比例相应减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加快。2000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并决定于2001年在辽宁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方案规定参保个人应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30.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中,对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根据1995年3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两个实施办法的规定,记账利率的确定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方面:(1)参考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来确定;(2)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确定;(3)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的实际收益确定。考虑到国务院在1995年以后颁布的有关文件中对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方式的规定和由于地区性效益差异 而引起各地记账利率差别过大的因素,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这里的“参考”并非按照,即记账利率的确定在主要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并适当考虑一些影响今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的因素,如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增长情况等。另外,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部分全部购买国债,因而记账利率可以给予“优惠利率”,即按国债利率确定。记账利率目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31.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什么要用1/120作为计发标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个人账户建立之后退休的职工,除基础养老金(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之外,还可从个人账户中按月支取养老金。国家规定的计发标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 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之和)/120计发标准中的“1/120”,是根据以下因素和步骤确定的:(1)确定个人账户的计人比例(企业、个人);(2)预测缴费工资年均增长率;(3)预测利息率;(4)求出按平均在职年限(我国为35年),退休时个人账户平均储存额(本息之和);(5)预测在职期间平均工资收入额;(6)确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金替代率;(7)求出应给付的退休金数额(平均值);(8)用(7)值除以(4)值,初步确定计发标准(比率);(9)再按平均余命15~18年测算,按(8)的标准是否够用;(10)再确定调整金是否从个人账户支出及其比重。由此可见,1/120的计发标准是经过严格测算求出的,并非如有些解释的是“按10年代发”。它可以保证大多数职工退休后生存期间( 15~ 18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需要。个别寿命超长者,个人账户支付完毕也不要紧,国家可动用社会统筹基金保证按原标准计发退休金。 http://blog.163.com/skslws@126/blog/static/604823062008057359231/
我给你举个例子来说明吧:
祝小姐,1997年参加工作,现个人帐户余额21102元,每月养老金缴费基数3200元,假设55岁(2030年)退休,计算退休后养老金收入。
(1)基础养老金=1329×20%=265.8元
(2)个人帐户养老金= [21102+3200×(8%+3%)×12×26]
/120=1091元
两项相加,祝小姐退休养老金=265.8+1091=1356.8元
工资替代率: 1356.8/3200≈42.4%
社保的养老解决的是咱们的基本的养老,如果您想让您的老年生活水平更好一些,需要利用商业保险做一下有效的补充。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