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4-12-03 0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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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法人)与乙(法人)签订局面供货合同,约定先付款后供货,后乙未付款,甲诉乙履行合同,乙找到甲的原合同承办人丙出庭,证明乙、丙口头以货未生产出来为由解除了合同。在本案中,丙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其证言能否采信?从而是否能判决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证人证言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使用有没有依据。本案中,如果甲方提出的证据中以推翻丙的证言,那么丙的证言就不予采信。如果甲方没有提出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证明其主张,那么法院应做进一步的调查,以核实证据。法院应调查,丙、乙解除合同时,丙是否有甲的委托授权。当然还要考虑交易习惯,并尽量查明供货的情况。中大财经律师网公司法律顾问,石家庄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