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什么意思?

2024-12-02 16: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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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也就是说债权人如果已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那么保证人就不能再申报债权了;如果债权人申报了部分的债权,还有一部分没有申报,那么此时保证人可就债权人没有申报的部分申报;如果债权人没有申报,那么保证人可以就将全部债权申报.为什么保证人可以申报债权呢?因为保证人对债务人有一个将来的求偿权.所谓全部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此”全部”是相对”部分”而言.

回答2:

你是问企业破产法的第51条第二款吧?这个前提是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清偿债务的,因为连带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没有一个人还债,而债权人就只向破产人的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因为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申请债权),如果其他的连带债务人再以同一的债务向债务人申请债权,那么该债务人承担的债务就超过原本该承担的债务了。
如果该债权人只向破产人的管理人申请部分债权的话,其余部分的债务便由其他的连带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所以该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便有权向破产管理人申请将来求偿权。
这纯粹只是个人理解。

回答3:

我猜是债权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后就不用保证人来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