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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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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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地产也有很多分工,看你是做哪种,如果做地产经纪,门槛都较低,学历要求不高,反而是经验要求较高,比如你以前有没做过销售,对营销有什么认识等等。如果是地产策划或高级一点的职位,要求会高很多。如果是做接待工作,肯定要知道房地产开发的事情,给人介绍的时候也能朗朗上口,知道业内的行规。如果是做办公室的,那肯定要对电脑制表熟悉,对电脑一系列的都熟悉了解。

做行政,除了计算机操作,肯定要知的道房地产的一些专业术语及俗语,还有一些行规,知道房地产的国家政策,应该是要知道的也挺多,不过我想,等你进入之后在了解,多加加班,在了解也敢的上,你现在想也没用啊。

给你粘贴点资料不知道你有没有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发项目;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开发项目完成后,项目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行终止,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提出开发项目,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

第十七条 开发项目确立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地方式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助、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项目的价款底价,制定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款底价由下列各项费用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综合开发费,包括开发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成本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综合开发管理费;

(四)地段差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二十二条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综合开发费和综合开发管理费按《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费用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其他各项费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计收;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二十三条 综合开发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专款用于小区的配套建设,任何部门不得挪用。

综合开发管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开发项目,都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开发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开发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后,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开发责任书,领取开发经营许可证和项目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开发单位名称、开发项目及价款等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经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计划部门申报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到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建设条件意见书、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及开发责任书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开发责任书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引导开发企业、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条 单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手册中,并定期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开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三十六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合同进行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对未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受让人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者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四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出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必要时由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限制幅度;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仍达不到原核验的质量等级或者影响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购买人有权提出调换或者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建设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2年7月4日发布的《淄博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回答2:

大概第一次看到潜艇的人,都会有这样的想法:这么大的一个“黑鱼”,小小的空间里士兵是怎么生活的?以上问题不难解答,看过此文后,你一定会对潜艇兵的衣食住行等有一个全新的了解。 吃得很好 潜艇出海前要进行上给,预先装载好淡水、食品、燃油、充满电、气,各种机械、文件、文书也要一应俱全。食品方面,潜艇要携带大量罐头、蔬菜、以及能长时间存放的水果,比如蜜桔、香蕉,此外还要带上米面等。由于淡水有限,因此潜艇上所带的米、蔬菜、水果都是事先处理过的,可以直接下锅、入口。一般先吃米面、蔬菜、水果,到最后再罐头。通常军官与通信员会在会议室(休息室)用餐,水兵们会在住宿间分两班就餐(另一班值班)。 海上战备巡航回来后,战士们往往会进入宽敞、明亮的艇员餐厅,迎接他们的是各种点心、肉食和五颜六色的水果、成堆的面包、大杯大杯的新鲜牛奶和各种热气腾腾、香气四溢的菜肴。那么,为什么要对潜艇兵在物质供养上呵护备至呢?原因是潜艇兵生活条件艰苦,而丰盛的食物对保持潜艇兵的体力、维护潜艇兵的士气是必不可少的。 穿得很少,近乎裸奔 由于潜艇是密封的,航行时机械设备散发大量的热量无法排出艇外,所以舱内温度很高。而为了保障安全,潜艇的舱与舱之间也是密闭的,由于各舱内机器散发的热量不一,潜艇舱内温度也不同,即使是“凉爽”的舱室其温度也在30度以上,而某些舱室温度往往高达50度(比如轮机舱)。尽管现在有了空调,但是有时候为了节省能源,也就能省则省了。由于艇内热且无法洗澡,在这种情况下,官兵不分职务高低,不论年龄大小,人人穿着一身蓝灰色宽松、肥大的亚麻裤衩和背心。亚麻织物虽手感粗硬,好在吸汗性强,易挥发,不粘身,即使十天半月穿在身上也不会有汗臭味。 睡觉最遭罪 潜艇舱室空间非常狭小:睡觉要用可拆卸式吊铺,睡时装上,起床拆下,否则就会影响正常的通行或操作。水兵睡觉的帆布 床是上下用吊链相连的,有三层、四层不等,层与层之间只能侧仰而入,人要翻个身都不是件容易事。二舱,亦叫艇首蓄电池舱,号称“官舱”,因为潜艇上的军官铺位悉数在此:右舷有3个房间号称“总统间”,艇长、政委各一间,还有一个职务并不高的军官也享受“总统间”待遇,即译电员,这与其工作性质与密电码有关。其他军官的铺位在左舷,他们自称“左派”,而艇长、政委、译电员则被称为“右派”。艇首鱼雷舱是潜艇里空间最大的舱室,但远航时也好不到哪里去,血用鱼雷架左右两排用固定带扎牢的鱼雷及装填装置占去了舱室主要空间,雷身涂满了黄油、螺旋桨涂满了黑焦油,人来往其间难免蹭上,粘在身上黏乎乎的很难受,只有用柴油才能擦试掉。正是由于舰首鱼雷舱宽敞、上下方便、凉快,所以免不了被人“觊觎”若碰上个好说话的鱼水雷部门长(该舱舱室长),平时出海该舱就会堆满了蔬菜、食品,备用鱼雷架也会搭起许多“加铺”,一些其它舱室的“外来户”会在此睡个凉快觉。 很多人认为潜艇兵任何时候都住在艇上,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在不拟行任务时,潜艇兵住和陆军一样的营房,这与水面舰 艇不同。住在水兵营房好处很多,首先居住环境比较宽敞,因而可以保有更多的个人物品。其次是夏天不必在晒得滚烫的甲板下的他室里领教煎熬之苦,冬天睡觉翻觉时也免了被四周冰凉的钢墙铁壁给冷醒。用水、洗澡、洗晾衣服这些看似平常的小事在水面舰艇那里都成问题,而潜艇兵就不必为此烦恼了。在特殊情况下的“住”上,潜艇兵还是比水面舰艇舒服、方便些。 走路要加倍小心 潜艇上的“行”大有讲究,人要有“眼见”,否则会到处碰壁、鼻青脸肿。低矮的舱顶与枝枝杈杈、硬邦邦的机械随时会在你头上留下点“纪念”。顾了头,你还得顾脚,脚下一疏忽就会一脚踏空掉进舱孔里,比如未盖严的注水阀、舱底排水阀盖板,甚至失足跌进陷阱似的底舱。 走路刚走得稳当些还要过“舱门关”,舱与舱之间有一个比脸盆大不了多少的圆形水密门,过此门时要先用门把手发出敲击信号,让邻舱靠近防水门的人闪开,以免被门的摇把打伤,然后才能抬起摇把使水密门的齿牙错开舱门。按规定,舱与舱之间的通话旋塞要打开,目的是使舱室间因各自密闭而产生大小不同的气压均衡,只是通话旋塞比暖瓶塞大不了多少,因而不起眼,但不起眼的东西有时还小瞧不得,稍有疏忽就会给你点颜色看。曾有过通话旋塞未打开,人又没注意两舱间有压力差便贸然打开防水门(此时防水门就像蓄满

回答3: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3.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4.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