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条 休学时间以学尺散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本学期学费不退。
第三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陵银氏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负责。
第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所搏塌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八条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希望楼主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