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哪个效力优先?

2024-11-22 14: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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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先成立了质权或者抵押权 ,设立留置权 ,留置权优先。 看抵押权否登记, 登记了 抵押权先设立情况下抵押权都优先于质权 ,质权设立先无论抵押权否登记 都是质权优先。 

先成立了留置权 ,要看谁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钩时动产所有人设立质权抵押权 ,留置权优先, 留置权人设立质权和抵押权, 质权和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扩展资料:

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2.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质物交与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各国民法一般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也有的国家只承认动产质权,对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还有的国家规定有权利质权,即以无体财产权及债券、股票等债权或股权为标的设定质权。

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根据侵害情况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同时也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使用质物,不得将质物出租或提'供担保。主债消灭时,质权随之消灭,质权人应返还质物。中国民法没有使用质权概念,有关的内容均由抵押权制度统一规定。

3.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参考资料:中国普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回答2:

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 登记的抵押权效力高于质押权小于留置权。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哪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扩展资料:

设立抵押、质押与留置应注意的方式及程序

1、 设定抵押,应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对抵押权的实现、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 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定抵押财产(担保法第42条所列财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时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3、 特定财产抵押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自愿登记的抵押财产,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价值不大的财产,可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 抵押物登记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提交申请书,有关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备案。

5、 金钱上设定质权,必须对金钱进行特定化,包括:特户、封金和保证金。

6、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该合同是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是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质押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7、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当事人将质物移交另一方时合同方生效。票据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起生效,票据质权的设定应从出质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交付给出质人时生效。

8、 行使留置权,需对债务人发出履行给付义务的通知,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

参考资料:留置抵押质押对比-百度百科

回答3: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回答4:

第一,若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接下来再分析抵押权与质权受偿的先后顺序: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
举例剖析该问题:
A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由于过失弄坏机器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分析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答:清偿顺序依次为丁乙丙甲。
解析: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故丁最先受偿。乙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在后设立的质权而受偿。因先设立的甲的抵押权未登记,故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质权人丙。故清偿顺序依次为丁乙丙甲。

回答5:

视情况决定效力优先权:

1.如果先成立了质权或者抵押权,然后设立留置权,那么留置权是最优先的。

2.然后看抵押权是否登记,如果登记了,那么在抵押权先设立的情况下抵押权都优先于质权。

3.但是质权的设立在先,那么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都是质权优先。

4.如果先成立了留置权,那么要看谁设立的质权或者抵押权,如购置动产所有人设立质权抵押权,那么留置权优先。

5.如果是留置权人设立质权和抵押权,那么质权和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