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 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 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 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 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 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