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则。它就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扩展资料:
法的价值分类包括:秩序、自由、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冲突解决方法: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
具体而言:自由>正义>秩序. 自然法学派,正义优先 分析法学派,秩序优先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如民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简单的讲就是:兼顾各方利益。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包括三个下位原则:
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手段适合目的)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的价值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主要有:第一,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则。它就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