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