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根据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 ,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